建标工[2011]242号 各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按照《9游网页版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319号)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建标工[2007]13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实验室进行了综合评审和现场技术评定,并对评审和评定合格的实验室名单进行了公示,最终确定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10家单位的实验室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第二批)。现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