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为及时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变化,给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宏观调控工作提供工程造价参考依据,现就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编制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好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的编制发布工作,并按要求将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有关数据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指导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的编制发布工作,并负责汇总发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
二、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编制管理办法》(桂造价[2010]22号)执行,以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010年1月信息价作为指数计算基期,基期指数为100,并按附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相应的工程特征应详细描述。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的发布周期为每半年发布一次,发布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分别采用4月和10月的当地信息价。
四、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发布内容
(一)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发布的内容:
1.材料价格指数(见附件1);
2.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造价指数指标(见附件2、3);
3.市政道路工程造价指标(见附件4),道路等级要求包括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二)南宁市、柳州市和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发布住宅楼、教学楼、综合楼、办公楼和标准厂房的工程造价指标(见附件5),其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发布。
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数
2.广西廉租房工程造价指数指标
3.广西经济适用房工程造价指数指标
4.广西市政道路工程造价指标
5.广西住宅楼、教学楼等工程造价指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